本期话题: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就《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发布日期:2020年11月2日,http://www.cbirc.gov.cn/)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统一监管规则和经营规则,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七章四十三条,分为总则、业务准入、业务范围和基本规则、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重点内容包括:一是厘清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定义和监管体制,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二是明确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在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互联网平台等方面应符合的条件。三是规范业务经营规则,提出网络小额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联合贷款、贷款登记等方面有关要求。四是督促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加强经营管理,规范股权管理、资金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等,依法收集和使用客户信息,不得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五是明确监管规则和措施,促使监管部门提高监管有效性,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六是明确存量业务整改和过渡期等安排。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中国银保监会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待上位法颁布后适时发布实施。
新规落地 网络小贷监管收紧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5日)
11月2日晚间,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外公开征求意见。主要内容包含重申小贷公司属地经营原则,跨区域经营需银保监会审批,且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需达50亿元;联合贷款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强调“一参一控”,即只能控股一家小贷公司,参股小贷公司数量不得多于两家等。《办法》对当前网络小贷业务的开展及未来格局将产生实质性影响,引发各界广泛关注。
据第三方数据统计,截至2018年底,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共有249家,主要注册地分布在广东、重庆及江浙沪地区。此前网络小贷公司均由各地金融办批设,由于其可以将业务开展到全国范围,亦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放大杠杆,网络小贷业务扩张迅速。
“作为金融科技公司在信贷领域探索实践的主要载体,网络小贷公司借助金融科技的力量,拓宽了普惠金融服务边界,提高了信贷可得性,也有力推动了银行等主流金融机构的经营转型。”苏宁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薛洪言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但也要注意到,一些不具备场景、科技、用户优势的网络小贷公司,片面追求高息覆盖风险,并借助网络小贷的牌照优势将这种高息业务推广到全国,客观上也恶化了普惠金融的生态环境。所以,及时出台管理办法、规范机构行为、淘汰落后产能是有必要的。
厘清监管思路
外界环境给予了网络小贷宽松的发展氛围,依托这一经营主体,巨头林立。以蚂蚁集团为例,蚂蚁自营放贷主体为两家小贷公司,分别为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两家小贷公司的注册资金分别为120亿元、40亿元。截至2020年6月末,两家小贷发放贷款和贷款余额总计362亿元,通过资产转让业务实现的贷款余额1708亿元。蚂蚁集团目前有共计21540亿元信贷规模,其中98%的资金来自合作银行和发行ABS产品。
此次《办法》对网络小贷业务进行了梳理和监管规则细则的敲定。《办法》中提到,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均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天眼查数据统计,目前仅有5家小贷公司符合50亿元注资的条件。对比持牌的消费金融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要求为3亿元,远低于新规下的网络小贷。
由于可以通过ABS出表等方式吸收资金,网络小贷杠杆率甚至达到10倍以上。为约束网络小贷的融资杠杆,《办法》还指出,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事实上今年9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也有相关规定,这对于当前互联网小贷巨头而言是一大挑战。
“对于这种互联网业务,要探索出一些适应性的监管规则。”一位地方监管人士指出,随着相关监管规则落地后,预计依托小贷公司的微贷业务会受到影响,其中也包括花呗、白条等产品。
值得关注的是,10月31日金融委召开专题会议强调,既要鼓励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也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专家认为,《办法》所基于的原则也与前述金融委会议精神相一致。
跨省经营受到限制
此前,对于网络小贷业务开展,各地门槛并不一致。例如重庆就吸引了包括蚂蚁集团、百度、京东数科、苏宁、小米、美团、海尔、滴滴等公司在此注册成立小贷公司。
《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同时,互联网小贷牌照需要每三年审批一次。
上述监管人士谈到,这主要是让金融机构按照自身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来开展业务,也能够更好服务本地经济。他同时谈到,事实上不仅是网络小贷这样的地域限制,此前对农商行、城商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也有类似的约束。
薛洪言指出,跨地域的信贷业务中,获客、风控、贷后等主要环节均依赖线上进行,对网络小贷公司的金融科技实力具有较高的要求,以上收审批权的方式提高异地经营门槛,有助于从本源上控制风险。此外,随着以银行为代表的主流金融机构转型步伐加快,其对普惠金融、小微金融群体的服务能力也快速提升,能快速填补一些网络小贷机构退出留下的市场空白,此消彼长之下,也能优化行业生态环境。
联合贷款划定红线
互联网企业的流量与金融机构的资金结合,让联合贷款的模式在近几年风生水起。对于该业务,《办法》要求,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助贷或联合贷款业务的,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这一限制对快速发展的网络小贷会成为重要挑战。根据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的报告,如果将蚂蚁出资比例提高到30%,意味着同样驱动当下的1.8万亿元联合贷款,需要至少5400亿元表内贷款,外加1700亿元ABS,总计需要通过蚂蚁小贷放款7100亿元。而根据表内贷款最多5倍杠杆的原则,蚂蚁小贷资本金需要扩充到1400亿元的规模。但当前蚂蚁的资本金是360亿元。
薛洪言认为,任何贷款的风险点最终都集中在不良贷款上,从这个角度看,联合贷款各方风控能力并不均衡,但风险承担以出资比例为依据,而出资比例高的机构风控能力未必最强,从而必然会出现风险承担与风控能力的不均衡,留下一些风险隐患。“此次对联合贷款出资比例的限制,客观上会压降联合贷款规模,并强迫机构降低对联合贷款的依赖,强化自主获客能力,对整个行业产业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他表示。
光大证券研报指出,从实际经营来看,未来蚂蚁集团可以通过开展助贷业务避开联合贷款出资比例限制以及控股数量限制,但助贷业务下手续费分成预计低于联合贷款,未来保持利润率需更多靠“量”;而从联合贷款切换到助贷模式需要时间。
互联网小贷告别野蛮生长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发布日期:2020-11-05)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一经发布立即引来广泛关注。从市场反馈看,《征求意见稿》细化了监管规则和经营规则,对引导网络小贷行业合规展业,以及一些试图转型网络小贷的P2P们都将带来重要影响。
从事网络小贷需具备哪些条件?
“针对网络小贷业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征求意见稿》重点从五方面进行了规范。”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告诉《金融时报》记者,第一,提高网络小贷资本金门槛;第二,经营范围限制,强调网络小贷业务应在本省经营,极个别经过批准才可以跨省经营,且将审批权限上收到银保监会;第三,强化小额、分散原则;第四,对联合贷款进行限制;第五,约束网络小贷的融资杠杆。
“对网络小贷行业影响最大的应该是展业范围的限制,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这将网络小贷公司经营地域范围限定为与传统线下小贷公司一致。”新金融观察员郑常怀认为,《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贷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跨省网络小贷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对于手中有多张小贷牌照的大股东则意味着只能保1家。
新规旨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业内人士分析称,《征求意见稿》与此前出台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呼应,对规范净化互联网贷款具有积极意义。
董希淼表示,小贷公司网络小贷业务规模扩张过快,一方面通过跨省经营,突破经营区域限制,迅速将业务拓展至全国;另一方面通过ABS等方式融入资金,突破融资杠杆约束,急剧放大杠杆倍数。特别是一些互联网公司,通过小贷公司发放网络小贷,野蛮进入信贷领域,经营管理粗放,侵害消费者权益,也影响金融稳定。而少数地方政府,越权审批小贷公司网络小贷资质,为网络小贷业务野蛮生长埋下了隐患。
《征求意见稿》从业务准入、业务范围和基本规则、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予以规范。业内人士认为,其中强化了对借款人保护的原则,要求放贷机构重视借款人适当性管理,这是普惠金融的一项核心原则,这给守法合规的网络小贷公司带来了利好,同时拓宽了网络小贷的资金渠道。
“《征求意见稿》一旦落实,对整个网络小贷行业影响是非常大的。跨省经营业务注册资本的要求50亿元,比民营银行的注册资本金(20亿元)还高。”重庆某网络小贷公司负责人说。
强监管之下如何走上合规之路
面对强监管,网络小贷如何走上合规之路?
“仅注册资本这一项,目前多数网络小贷公司都难以达标,接下来我们需要争取股东的支持,也希望监管给予合规展业、良性发展的小贷公司更多时间和空间。”上述网络小贷公司负责人说。
多位受访者表示,可以肯定,新规落地将会推动整个行业进一步洗牌。郑常怀认为,一些互联网或产业巨头将凭借资金或资源优势走向合规,而中小平台则会受注册资本和经营地域限制被市场所淘汰。
还有业内人士分析,一些科技公司引流分润的联合贷款业务模式也应进行调整或重构,比如,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相关机构需要以此进行调整。P2P转型网络小贷则面临存量消化难、准入门槛高、业务及杠杆限制等诸多难以逾越的门槛。
董希淼认为,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是网络小贷公司应始终坚持的功能定位,未来网络小贷公司应当遵循小额、分散原则,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将小微企业、“三农”等作为重点服务对象。
回归科技本源 服务实体经济 金融科技转型升级的路径选择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30日)
2020年,金融科技行业很忙。
忙更名、忙品牌升级还有的筹谋上市……喧嚣之后,金融科技的未来在哪里?
“无论是做助贷,还是做平台链接消费场景,这些或许都是现存的一种形式,未来金融科技将向何方说不好。”互金从业者连伟这样说道,连伟所在的公司从网贷转型而来,公司经历了海外上市的荣光、也经历了网贷业务清退的阵痛,现在公司正在全力向to B的转型。
从原有优势业务而来,到金融、再到数科,360、小米等展示了去金融化的意愿,拉开了金融科技公司在不断变化条件下的多种发展可能性。
如今,“互联网+”的浪潮依旧翻滚,科技与金融在交织中界限依稀难辨。业内专家告诉《金融时报》记者,无论叫科技还是数科,去金融化、回归科技本源应成为这些公司以不变应万变之根本,而二者交织前行留下的印记,也终将对金融创新与监管产生深远影响。
受益金融创新
金融科技发展对金融业的首要贡献是提高核心竞争力,更有效地促进市场效率的提高,提升金融市场定价机制的合理性。伴随金融体系的日趋成熟,相关部门对普惠金融的创新抱有更多的包容,监管更加完善,再加上新一轮技术发展浪潮,也为金融与科技的深度融合打开了空间。
无论身在何处,都别忘了当初为何出发。
连伟认为这句话用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很合适。“7年前入行,还赶上行业红火之时,当时品牌发布会、用户活动都很频繁,公司对外宣传都强调要坚守普惠金融的初心。”连伟说,“这个行业从一开始就在谈定位问题,比如到底是信息还是信用中介,现在又在强调科技与金融的界限,其实,我们都是金融创新的受益者,在创新中坚守底线,关键是找准定位。”
2020年8月11日,360金融更名数科,以4.55%的涨幅结束了当天的交易。在公司宣布将品牌名升级为360数科后,公司股价已累计上涨了7.23%。360数科CEO吴海生表示:“公司自成立以来就定位为一家科技公司,如今业务中越来越多的比例也由技术服务贡献,此次更名反映了这种趋势,也更好地代表了360数科在市场上的长期战略定位。”
2020年10月18日,小米集团旗下小米数科对外宣布品牌升级为天星数科。天星数科副总裁赵卫星告诉《金融时报》记者,接下来聚力做好三件事情—运用数字科技手段服务产业中实体企业的金融需求,服务金融机构的转型升级以及服务个人消费者。
多家金融科技企业更名,更加强调与科技挂钩,到底是为什么?
中央财经大学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欧阳日辉认为,科技公司最大的优势是科技,随着监管趋严,金融科技公司改名,或强调数字科技是一个大趋势,一方面是出于合规的考虑;另一方面是为自身转型发展考虑,需要回归科技的本源,而且未来科技的运用不仅局限在金融领域,在其他更广泛的产业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欧阳日辉认为,从中国金融改革开放进程看,无论是国有金融机构、股份制企业,还是异军突起的金融科技公司,都是前赴后继的探索者、受益者,其中,金融科技一直与之密切相连。
在央行层面,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成立,开启了央行异地跨行资金汇划电子化时代;同样在上世纪90年代初,央行成立科技司;202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司长李伟在第十二届陆家嘴论坛上表示,人民银行会整合自身在沪科技机构的科技资源,通过成立金融科技子公司、建设数据中心等实际的具体措施支持上海金融科技中心建设。
从公司层面,除了上述金融科技公司,平安也是个好的案例。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平安在行业里率先建立了全国联网的数据库系统,推出国内第一个远程核保系统,并建立统一呼叫中心、统一客服中心;2000年8月,平安自建电子商务网站PA18.com,为国内最早的在线金融产品超市……这些年来,它以科技公司的姿态,大胆创新,虽然不乏失败案例,却也孵化出了陆金所、平安壹账通等知名平台,通过科技激活了其综合金融布局。
业内认为,从偏居一隅到走向全国,从微不足道到举足轻重,金融科技企业的成功创新实践得益于体制机制的市场化以及对科技的积极应用。平安集团掌门人马明哲曾表示,“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为代表的现代科技正在迅猛发展,这不仅为金融业引入新的竞争主体,也在逐步改良甚至完全重塑传统金融的经营模式。”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杨涛告诉《金融时报》记者,金融科技发展对金融业的首要贡献是提高核心竞争力,更有效地促进市场效率的提高,提升金融市场定价机制的合理性。伴随金融体系的日趋成熟,相关部门对普惠金融的创新抱有更多的包容,监管更加完善,再加上新一轮技术发展浪潮,也为金融与科技的深度融合打开了空间。
发力技术应用
金融科技平台着力挖掘金融服务空白和痛点领域,依托自身技术优势或流量优势,专注细分领域,持续纵深发展,细分出移动支付、数字征信、消费金融、网络银行、证券投资和保险服务6 大领域,呈现出多元与聚焦、技术应用突出且具有创新活力的层次化、多样化的金融科技生态特征。
浪潮之中,经历了改革的风雨洗礼,走过了萌芽、起步、成长、洗牌、转型的金融科技,外部环境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行业内生动力正由需求推动型转向供给推动型。《金融时报》记者梳理发现,拥有不同金融基因、电商基因、产业基因的平台走在了发展路径分化的十字路口,或成为数字科技突出的赋能者,或成为专注普惠金融的服务者,或成为新市场新业态的开拓者。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对科技创新与科技应用的探索与实践从未停止,与产业、场景、生活的连接也更加紧密。
金融科技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驱动力,行业的关键参与者及影响范围已覆盖至包括金融与非金融主体的全方位参与,从而形成以产业为本、金融为用、科技创新的行业现状。通过金融科技创新,打破了传统金融模式无法覆盖的小微群体,实现了普惠金融的深度发展,以数字金融方式更好地服务产业经济发展,同时,金融科技的创新也不局限于内部的应用,而是基于可信技术实现企业间的业务协作,从而实现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及业务创新应用的“双轮”数字化升级。
金融科技平台着力挖掘金融服务空白和痛点领域,依托自身技术优势或流量优势,专注细分领域,持续纵深发展,细分出移动支付、数字征信、消费金融、网络银行、证券投资和保险服务6大领域,呈现出多元与聚焦、技术应用突出且具有创新活力的层次化、多样化的金融科技生态特征。
数据资料
从初期高度同质化的产品到如今特色差异化的服务,走在“金融+科技”相同“赛道”的众多平台,正通过差异化布局走出同质化困局,找到自身更具优势的地方并进行深耕,而科技毫无疑问占据了关键位置,从其细化的战略方向便可窥见一斑,如天星数科依托母公司小米集团的“手机×AIoT”战略,360数科的“数据驱动、AI赋能”以及陆金所控股提出的“科技驱动型个人金融服务平台”等。
各家公司披露的相关数据也验证了这一点:信也科技今年三季度在科技研发领域的投入达9300万元,较二季度的8340万元环比增长11.5%,过去5年在该领域已累计投入超过10亿元;360数科三季度的科技业务占比提升至28%。
“为什么我们一直在推广并坚持做科技?因为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数据和科技可以改善风险管理方法,能够帮助提高运营效率,最终还能大幅度提升客户服务体验。”上海某金融科技公司从业人员白宇告诉《金融时报》记者,只有科技能够尽快做到这三点。
业内人士认为,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科技创新是其中一个关键变量,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正在对全球经济产生重要影响,随着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变革加速,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迎来了新机遇,产业转型升级、企业生产服务所产生的新要求催生了产业数字化的兴起与发展。
在这一背景下,可以说金融科技不断走向深水区的过程,就是金融行业与实体产业不断深度融合,并精准滴灌实体经济的过程。通过产业数字化,可以使金融和产业两个领域基于“数据”这一新生变量产生更紧密的场景联结。因此,不少金融科技平台将战略目标锁定在产业数字化上。
“对于天星数科来说,要将自己对产业的理解以及相关技术能力发挥到极致,以开放姿态连接产业实体和金融机构。”赵卫星认为,产业金融需求与个人金融需求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产业“隔行如隔山”,需要科技平台通过数字技术手段来充当产业实体和金融机构之间的翻译器、转化器、适配器。一方面推动产业数字化升级,帮助实体企业降本增效,向数据要增量价值、向智能要技术红利;另一方面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科技手段将产业实体的生产行为、经营风险、产业数据、企业信用、行业特点等转化成金融属性上的可见、可读、可信,可评估、可验证、可流转。
通过经年累月对于用户数据和经验的积累,深入到实体产业的金融科技公司已逐渐构建起产业链优势,提供定制化的底层架构、数据层、应用层服务。
而随着去金融化步伐的加快,部分平台积极走出原有生态,服务触角已不再局限于金融行业,基于实体产业数字化,多个平台目前所涉猎的范畴已经包括零售、大宗、出行、商旅、农牧、校园、港口等行业。
不过,在行业展现多元化发展的背后,一片繁华之下已实藏隐忧。金融科技创新直接或间接导致金融风险的交叉性、传染性、复杂性和突发性问题尤为突出。
欧阳日辉表示,监管层去年就开始关注和提示互联网企业,警惕围绕支付业务大搞金融产品的嵌套,严控交叉风险,避免杠杆率持续攀升、风险跨市场传染、底层资产无法穿透、资金流向无人知晓、风险资产规模无法统计、风险因素持续累计等重大风险隐患。
事实上,金融科技创新的价值体现不在于产品或技术本身,而在于能否提升金融体系运行效能,能否弥补金融体系在功能和结构方面的短板和不足以及能否切实保障好金融安全。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信息官高峰直言,金融科技创新要防止以下三种倾向,一是没有围绕服务实体经济而是脱实向虚,损害消费者权益;二是监管套利,逃避政府管制,创造盈利机会并降低成本;三是过度采集客户数据,可能侵犯客户隐私。
《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中也强调,要正确把握金融科技的核心和本质,忠实履行金融的天职和使命,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在遵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前提下,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提升金融服务效能和管理水平,将科技应用能力内化为金融竞争力,确保金融科技应用不偏离正确方向,使创新成果更具生命力。
务求守正向善
产业发展、实体经济关乎国计民生。在全力奔向新数字技术“赛道”的过程中,服务实体经济、践行普惠金融仍将是金融科技未来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先进的技术工具或者要素将成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预计5G 在支撑数字经济发展中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浪潮过后,金融科技行业未来已来,将至已至。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陆书春近期在公开场合表示,展望未来,金融科技有几个发展趋势值得期待。她明确提及了“关键技术应用加快落地”“基础设施建设将加快推进”“监管科技体系将加快完善”“金融科技与数字经济的相互促进作用更为明显”四个层面的发展趋势。
作为金融科技的市场参与者,连伟介绍,公司仍在探索深度应用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边缘计算、智慧家庭、物联网、5G等技术,在此基础上,更为重要的是希望推动实体产业的不断进步,并为合作伙伴和更广大的消费者创造更多价值。
多位接受采访的人士告诉《金融时报》记者,无论是从互联网金融转型到金融科技,还是从金融科技进一步升级到数字科技,技术要素在未来都将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吴海生说:“发展数据驱动、技术赋能的数字科技平台是公司长期秉持的战略,将继续推动科技业务快速发展。”
信也科技在其财报中表示,未来将一如既往地深耕科技研发,持续加大在大数据、AI及研发等科技领域的投入,通过先进技术助力普惠金融事业的发展。
业内人士认为,产业发展、实体经济关乎国计民生,国家也一直在强调金融体系对实体产业支持的重要性。在全力奔向新数字技术“赛道”的过程中,服务实体经济、践行普惠金融仍将是金融科技未来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先进的技术工具或者要素将成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预计5G在支撑数字经济发展中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未来十年,5G+万物互联技术将推动解决难点痛点颇多的产业金融服务。当下,无论是从国家政策支持、金融机构重视到产业自身的数字化升级需求,还是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市场化选择,都集中指向这个领域。”赵卫星表示,随着5G+万物互联时代来临,产业的数字化、智能化升级进程将加快,这将带来两个很确定的结果——一是会拓展产业自身的价值空间,二是将顺势打通之前产业金融服务的堵点和难点,但是这个过程需要产业自身、科技平台、金融机构等多方相互协作,共同努力,一起完成。
金融科技是手段,服务实体经济才是内核。高峰强调,要明确金融科技创新是“术”,不是“道”。金融科技创新项目也要立足不忘服务初心,牢记普惠使命,服务好实体产业。而在实现服务实体经济目标之外,坚持守正创新、科技向善,也应是未来金融科技公司实现自我转型之后所肩负的使命。
诚如前文所提到的,金融科技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风险问题。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近期就公开表示,必须高度重视网络安全、数据隐私、寡头垄断等风险挑战,确保市场公平和金融稳定。
一方面,由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广泛应用,传统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传染路径发生深刻改变,数据安全等非传统风险日益突出,隐私保护问题需重视;另一方面,金融科技加速渗透背景下,金融混业经营更加普遍,多种业务交叉融合,导致风险交织复杂、风险传播速度增快。
金融科技的本质仍是金融,其落脚点在于金融创新,要坚守本质、敬畏风险。对于金融科技公司而言,因业务没有完全脱离金融的范畴,因此在追求快捷体验的同时,同样需要强调金融安全,主动拥抱监管。
杨涛认为,评判金融科技创新应当遵循四个主要原则,一是金融科技创新能否提升金融体系运行的效能;二是金融科技创新能否在功能和结构方面弥补金融体系现有短板和不足;三是金融科技创新如何保障金融安全;四是金融科技创新除了服务金融业自身健康、持续、有效运行之外,还需要进一步发挥价值的外溢作用,金融科技的价值外溢主要体现在夯实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服务长期供给侧内生经济等方面。
可以看到,随着新技术、新应用、新模式的不断涌现,要确保金融科技始终走在守正向善的发展道路上,需要持续完善监管规则,提升监管有效性,构建监管科技体系。
近段时期以来,金融科技监管领域相关政策密集落地。10月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了《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测试规范》《金融科技创新安全通用规范》《金融科技创新风险监控规范》三项金融行业标准,从不同角度对金融科技创新进行规范; 11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厘清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定义和监管体制,并对网络小额贷款上限提出明确要求。而在11月6日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按照金融科技的金融属性,把所有的金融活动纳入统一的监管范围。
欧阳日辉表示,面对监管层的提示,互联网企业应该积极主动拥抱监管,规范科技公司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目前行业里面头部公司的支付、信贷、保险等业务,都是持牌经营,应以子公司的形式独立运营并接受严格的监管,相关数据和信息按要求报送监管部门。
他认为,未来,监管层可以通过技术的手段,加强互联网企业报送信息的及时性,有效避免交叉嵌套风险,这是整个行业规范的方向。头部公司应该带头领会和理解监管层的意图,主动与监管部门沟通,改进信息披露和报送机制。此外,新业态混业经营是未来的一大发展方向,应积极探索混业经营的监管体制,密切关注和评估科技革命对金融业的影响趋势,并做好前瞻性部署安排。
在监管科技方面,随着我国金融科技发展规划继续稳步落地,监管科技应用框架及数字化监管能力有望加速构建,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不断深入将带来创新的试错、容错和风险监控机制的持续完善。在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前提下,市场创新与政府监管的协同与平衡将更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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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摘要
到2021年,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科技发展的“四梁八柱”,进一步增强金融业科技应用能力,实现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协调发展,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满意度,使我国金融科技发展居于国际领先水平。
——金融科技应用先进可控。金融与行业数据规范融合应用水平大幅提升,金融创新活力不断激发,安全、可控、先进、高效的金融科技应用体系全面建成。
——金融服务能力稳步增强。金融服务覆盖面逐步扩大,优质金融产品供给不断丰富,金融业务质效显著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水平取得新突破。
——金融风控水平明显提高。金融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形成,金融风险技防能力大幅提高,金融风险防范长效机制逐步健全,金融风险管控水平再上新台阶。
——金融监管效能持续提升。金融科技监管基本规则体系逐步完善,金融科技创新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基本形成,金融监管效能和金融机构合规水平持续提升。
——金融科技支撑不断完善。金融科技法律和标准体系日益健全,消费者金融素养显著提升,与金融科技发展相适应的基础设施逐步健全。
——金融科技产业繁荣发展。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金融科技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对金融科技发展支撑作用不断强化,开放、合作、共赢的金融科技产业生态体系基本形成。